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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国防武器装备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2-08-08    文件号: 冀财税[2022]2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22.8.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国防武器装备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2号),明确了国防武器装备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和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防武器装备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32号    2022.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军工产品生产,现将国防武器装备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防武器装备生产企业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以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国防武器装备生产企业,是指符合国防武器装备生产资质管理要求,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
三、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在企业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免税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不动产权属、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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