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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0-07-15    文件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20年7月1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电力供应与使用工作的相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控电力供应和电力使用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清单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基本原则,省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电力供应检查、电力使用检查(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0日至7月20日)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个电网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企业根据检查内容,结合国家和河北省各级政府对供电企业的相关要求,开展供电质量、业扩报装、电能计量、窃电和违约用电等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方面的自查自纠,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7月20日前完成自查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请两个电网公司7月15日前报送检查工作联系人,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随机抽查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
在两个电网公司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将组建成立专项检查组,结合两个电网企业报送的自查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部分市级供电企业的电力供应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随机抽查,重点针对电力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请两个电网公司负责提前完成现场抽查的会议安排和相关资料、信息系统的准备工作,配合检查组完成现场抽查工作,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组织当地供电企业,选取不同行业1-2个重要客户参与座谈交流(现场随机检查具体流程待两个电网公司自查自纠结束后另行确定)。
(三)总结公示阶段(7月31日至8月7日)
随机抽查结束后,两个电网公司要根据抽查情况进行及时整改,并对各自区域内的自查、抽查和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8月7日前完成总结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检查结果将在检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通过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记录于检查对象名下。
三、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成员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电力需求侧发展中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请两个电网公司配合检查组做好专家抽调工作)
四、注意事项
1.加强组织领导。两个电网公司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针对检查内容和相关要求,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和现场随机抽查的配合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2.全面总结提升。两个电网公司要结合此次检查,严格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修订)开展电力供应和电力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将充分总结此次检查结果,对好的经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对问题和隐患较多、检查不合格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情节严重状况予以相应处罚。
联 系 人:李 键
联系电话:0311-88600095
电子邮箱:dianliban@126.com
附件: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电力供应检查
1. 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2.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3.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但是抗旱用电应当由用户交付电费。
4.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5.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6.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7.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8.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9.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10.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3)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二)电力使用检查
1.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2.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三、检查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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