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20年4月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26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北省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北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税务机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结果,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产业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在河北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执行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执行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目录随国家发布的目录动态调整。
第八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评价机构应符合《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管理细则(暂行)》要求。
第九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评价机构应落实回避制度,不得承担与被评价单位有股份关系、管理关系及其它利益关系企业的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自由选择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九)评价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企业一年之内有无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六条 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水泥、商砼、发电行业评价报告由省级备案并公示,其他行业评价报告由市级(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备案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评价报告公示期满后有效。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15日内,将评价报告报送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市级(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纸质材料一份,随附电子光盘);
根据备案权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评价情况进行公示,并于公示结束后20日内将公示结果抄送同级税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为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指导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各市或委托第四方机构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评价机构和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将评价机构和被评价企业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应实名,并留联系电话。受理举报部门及受理人应对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法解决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
2. **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