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25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雄安新区税务局:
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77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 、对商品储备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企业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企业,是指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糖、肉4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地方粮食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
名单若有变化,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将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 2019年1月1 日至 2021年 12 月 31 。2019年1月1 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六、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进 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被查.
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附件:河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糖、肉承储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