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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3-27    文件号: 冀财税[2001]1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各市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目前全省共有143个收费站点(路段),其中107个站点(路段)是由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修建的,其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其余的36个由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工业道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按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2.自2001年5月1日起,全省107个由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的站点(路段)收取车辆通行费,一律改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以前使用的税务发票停止使用。其余36个由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的公路或道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仍使用税务发票。
3.对于附件:1、附件2中未列举的站点(路段)和此件发布后新修的站点(路段)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交纳营业税的范围,仍按财税[2000]139号文件执行,由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
4.此通知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1、河北省非经营类站点(路段)一览表(略)
2、河北省经营类站点(路段)一览表(略)

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39号 2000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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