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年1月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资产损失日常核实情况工作表
2.企业资产损失评估核查工作表
3.企业资产损失评估核查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后续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管理的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事项(含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资产损失申报与受理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含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外,各二级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负责申报。
第四条 县(市、区)国税局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时,应即时审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充齐全后受理。
第三章 后续管理方法
第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分为资产损失日常核实管理和资产损失评估核查管理。
第六条 资产损失日常核实管理是指为加强风险控制,化解管理风险,对纳税人自行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的损失进行日常核实。如有过期后无法核实且金额较大(超过五万元或者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需要及时实地核实的损失,纳税人应在资产损失发生后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在15日内组织实地核实。
第七条 日常核实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损失申报方式是否准确,专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清单或专项申报资料与年度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损失申报扣除是否具有合理性、相关性等。日常核实方法包括通过损失与所得对比分析、损失金额纵向分析、损失资产公允价值分析,判断是否存有疑点,如有疑点应转入评估核查。
日常核实情况由核实小组填写《资产损失日常核实情况工作表》(见附件1)。
第八条 资产损失评估核查管理是指对纳税人专项申报以及日常核实中清单申报的疑点问题进行评估核查,包括政策适用性、证据效力及合法性、损失与征税收入相关性、资产损失数量金额合理性和资料完整性的评估核查等。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有关国税机关应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的通知(试行)》(冀国税函[〔2012]〕67号文)要求登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及结束后,县(市、区)国税局应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抽取资产损失扣除数据与纳税人资产损失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未按规定报送资料而在税前扣除的情况。
第四章 评估核查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国税局应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包括纳税人名称、损失类型、损失金额、扣除年度、所属行业、联系电话等信息)在7月底前上报省局。省、市局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标准选定评估对象并在8月15日前发布,分级组织评估核查。县(市、区)局对省、市局选定评估对象以外的纳税人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