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13年1月8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省直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方便融资性担保机构理顺股权关系,更好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转让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两倍以上,依照理顺股权关系,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的原则,在核心股东不变、管理团队基本稳定,能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非核心股东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转让股权,但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49%;
二、转让股权确有正当理由,但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足公司注册资本两倍的,股权变更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49%。转让后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废止,换发新证。 新证有效日期从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生效日期起两年。
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时申请变更股权和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股权变更比例以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前的注册资本为基准。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申请变更股权时,如贷款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本金两倍(含)以上的,申报材料中需包含申请时点的贷款担保责任余额明细表及担保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明细中需列明受保企业/个人名称、协议合作银行、贷款担保金额、担保起止日期、贷款担保责任余额合计数等五项内容,并由协议合作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此文件转发至县级监管部门及辖区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附:XX机构贷款担保责任余额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