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 2013-3-19
各设区市商务局: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定于2013年4月对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我省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年审内容
(一)是否达到《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
(二)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包括是否认真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项目审查与人员招收备案、培训、收费、合同订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境外管理等制度;是否遵守国家关于不得以旅游、商务签证名义外派劳务人员以及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外派劳务人员等政策规定。
三、年审材料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三)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经营资格网上填写《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同时提供纸质加盖公章的《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告(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五)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人民币300万元)有效证明复印件(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可暂缓办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年审涉及内容完成情况,2012年对外劳务合作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往国家、项目起止时间、外派人数等情况。
(七)建立预防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有关情况。
四、年审要求
(一)各有关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年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对本辖区注册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包括扩权县市企业、原省管企业)材料进行查验汇总,于4月20日前统一报我厅。监管中发现的本辖区经营公司上年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有关情况,应一并报送。我厅将在年审期间会同有关市商务局进行抽查,确保年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规定参加年审的企业要按时报送年审材料,年审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和年审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将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四)已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年审材料须符合《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各项资格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自动失效。原经营资格证书在自动失效之日起30日内交我厅办理注销手续。停止经营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对派出的尚在境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我厅备案。
特此通知
联系人:戴英 张建民
电 话:0311-87909097 87909332
河北省商务厅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