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