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式样发票样本》的通知 (废止)
颁布日期:2000-12-29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0]21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发票进行了式样统一,编印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式样发
票样本》,起到了便于印制、鉴别真伪和监督检查的作用。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和税
收管理的需要,以及多种新式发票的启用,为改进、完善和规范发票统一式样提出了
新的要求。为此,省局进行了修改,重新制作了新的发票样本。现发给你们并将使用
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统一式样的发票按行业和用途分8类70种。其中一般复写式4
1种(分离式18种),定额式10种,机外发票19种。除此之外,各地可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规范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发票式样并报省局备案。
二、统一式样修改后,原由省局统一安排印制的14种运输业发票改为11种
(见发票样本),其它类发票的印制和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印制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要严格按发票样本印制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使
用规格统一的防伪专用纸和有色荧光油墨,其发票成品的规格、各联的印色及用途、
每本发票的装订份数都要按样本“说明”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变更。
四、为了区别发票的监制单位和使用区域,现重申:凡由省局统一监制的发票,
发票联一律套印省局监制章,其使用范围以字轨来区分: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其字
轨为“冀地税字”,在各市范围内使用的以“冀地税×字”显示;由各市局安排印制
的发票套印市局监制章,其字轨统一为“冀×地税字”,“×”代表各市的简称。
五、修改后的发票式样从2001年1月1日起使用,按现用式样印制的发票可
使用到2001年6月底,届时余票全部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