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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和通知
颁布日期:2000-12-11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0]32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情况,研究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工作,推动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税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局决定对现行的税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分为税和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受理顺手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三部分内容,每个季度统计报告一次,具体工作由各市局法规科负责。
二、各市对本系统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在收到复议申请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2日快报省局法规处,并于案件终结后15日内将案件主要材料上报省局法规处。
三、各市每季度对上报和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统计表报送省局法规处。在报送第四季度统计报表时,应一并报关本所度税务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告要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因有文字报告,该季度报表可在下年度的1月底前报送。
四、省局对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受理听证和税和行政案件审理的统计报告情况进行年度通报。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1999年5月14日制发的执法情况统计表同时废止。

附件:执法情况统计表(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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