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各市科委、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细则分别负责当地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初审和申报组织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我省企业的冠盖如云情况,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参照国家科技部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执行。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及产品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适时补充和修订。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符合国家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产品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符合有关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近十年先进水平以上;
(三)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出口创汇能力。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等获得的收入。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七)企业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分别审查、分别认定。
第七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及当地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分四批对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进行认定,每季度一批,申报日期为每季度第二个月的十日至十五日。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一月中旬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汇报企业上年度的运营善,包括高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利税及再创新情况,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总体情况,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下年度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