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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11-25    文件号: 冀财税[2000]4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下放有色金属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的所得税)不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以下所列名单为下放中央有色金属河北省企业,请有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做好交接工作。
1.寿王坟铜矿。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2.小寺沟铜矿。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京郊供销公司。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
4.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北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89号 2000年9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精神,现对中央所属有色金融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铜铅集团公司和原中国稀土金属公司所属全部企事业单位、原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所属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在各地的代销公司及直管和共管的进出口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下放地方管理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按规定缴入地方金库。
二、由原中国铝业集团公司在河南、山东、山西的企事业单位和平果铝业公司、贵州铝厂、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新的铝业集团,仍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为落实国发17号文件关于“全额留给地方财政”的精神,对上述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中央财政返还给地方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划归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总部),中国矿业国际有限公司及保留的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人中央金库。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五、此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6月底前已按原纳税渠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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