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与印发《税收征客质量考核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10-24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0]20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强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客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了我省《税收征客质量考核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0年开始执行。省局1999年8月下发的《税收征客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冀国税发)[1999]184号)同时废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征管质量考核是对征管工作质量的检验,是促进征管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措施,涉及征管工作的方方面面,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重视,建立考核组织,切实加强领导。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指标、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征管、稽查、计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地抓好考核工作。
要认真抓好征管质量考核制度的落实。要把重点放在基层,抓好日常考核,各市除了按要求抽查考核几项指标外,还要检查基层考核制度执行情况,以促进考核制度的落实。
要不断完善考核办法,改进考核手段,提高考核工作的效率。在完善征管资料,利用手工资料进行考核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计算机及网络的作用,利用计算机的数据信息进行考核,以提高考核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
各市要在年底前对各县(市、区)征管质量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鉴于《办法》下发较晚,今年各地已经考核过的指标不再重新考核,只对未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编报年度考核统计表,按规定上报省局。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理处,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