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颁布日期:2000-11-06 文件号: 冀财农税[2000]3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占用耕地按何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市财农税[2000]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石安高速公路无氏段管理处“南因服务区”。1997年4月开始施工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据冀财农税字[1999]20号和(1997)冀财农税字第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石安高速公路元氏段管理处“南因服务区”占用耕地,要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希望你市做好督促征收工作,保证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