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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11-01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0]21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0年1月1日起,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以支行为单位向当地国家税务局预缴,预缴比例为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70%。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的财产损失、呆账、坏账的核销及其他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民行银行石家庄支行及其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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