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7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
以支行为单位向当地国家税务局预缴,预缴比例为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70%。
二、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的财产损失、呆账、坏账的核销及其他税前扣除审
批事项,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及其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