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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9-13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0]23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683号)转发给你们,主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执行。各单位务必于2000年9月25日把有关资料上报省局计会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224号 2000年11月2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下发并认真并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对现有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整顿,并于2000年1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银行帐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帐号、资金性质等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况(包括银行的数量及资金的性质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计会处。同时省局提出以下要求:
这次银行帐户清理整顿之后,各市局计会科如需再到银行开户,按照国税系统“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必须上报省局批准后,再持省局批准文件向当地银行申请开户。
各市局计会部门只能保留一个一般预算资金存款帐户,办理资金的领拨和收支。
各级国税局的帐户只能在财务部门开设,其它职能部门原则上不能开设帐户,确需开设帐户的,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省局直属事业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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