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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和权限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9-20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0]9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的管理,根据省局局长办公会议
意见,特将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程序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应首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要求减税,
免税的理由,如实填报减免税申请表,同时,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具体事项按单税种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
和请示,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减免税请示后,要按审批权限及时审批或上报。
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对税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必要时要进行专题调查,
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凡属于省辖市及其以下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地方税
务局作出规定。
  几属于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政策性减免
  企业年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处室负责审核
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年减免税额2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二)困难、受灾减免
  凡因困难、受灾申请减免税,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
由主管处室负责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年减免税额5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局长办
公会议研究审批。
  以前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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