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再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中计税工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税前扣除标
准,按我省规定执行。
二、根据《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精神,现对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会计师核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可以委托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会计师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二)受委托人必须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可。
(三)受委托人要出据审核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除上述规定外,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