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9-06 文件号: 冀农税[2000]2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副业税收票证管理,促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受精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票证管理范围
农业税收票证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退款凭证。管理范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农业特产税收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等。
二、票证管理职责
省财厅负责制定全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票证式样设计、制定我省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定期印制、发放,并做好检查、指导工作。市级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定期编报票证使用计划,做好农业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审核、缴销等工作。
各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熟经营活动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业务,做好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结报缴销等手续,定期办理票证盘点和核算,确保农业税收票证的及时供应和安全使用。
三、票证设计及印制
农业税收票证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统一印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使用不规范的征收票证。
四、票证领发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下列要求领取、发放农业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已领用票证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下年度票证使用计划,每年9月1日前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上报的领用数量安排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发票证。农业税收票证要由票证管理人员专车领取或发送,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三)履行领发登记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领取票证时,领发双方必须当面清点票证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审核无误后,填制上“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格式见附件),并签字(盖章)。双方各执“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相应联次,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证。
各级财政部门与农税征管员及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领发票证时,领发双方须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格式见附表)各一册,清点无误后,登记“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并相互签字(盖章)。征管员、代征、代扣单位领用的票证一般为一个月的使用量。
五、票证使用
农税征管员和代征、代扣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开农业税收票证;
(一)专票专用。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均应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互相代替。对纳税人每次纳税都要填开完税证,必须一户一票、一次一票,不得多人合开或同一纳税人分次合开一张完税证。更不准收税不开票、开票不收税和白条收税。
(二)填写完整。要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如实填写票证内容,字迹工整,并加盖征收机关“××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不得遗漏、省略和编造内容,也不得涂改、挖补。
(三)按顺序全份填开。农业税收票证要按照票证编号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中学本、跳号使用,也不得同种票证多本同时使用。多联式票证要全份一次填写,不准分次分联使用。
六、票证保管
(一)省、市、县财政部门要设置具有安全保障和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库房;财政所与代征、代扣单位要设置票证专用保险箱柜;征管员和代征、代扣人员要配备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票证情况进行检查,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确保票证安全。
(三)征管人员外出征税,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携带票证参加与收税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同意不准将票证带回家。
(四)征管人员或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代征、代扣人员与单位解除委托时,要对经管的票证交待清楚,并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
(五)市、县两级财政局分别负责市本级、县及县以下财政部门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七、票证结报缴销
(一)各级征管员及代征、代扣单位对已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规定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向票证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票证要及时清理,发现有跳号、缺号、涂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
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确定。
(二)财政所对应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要按期向县(市)财政部门缴销,并同时报送“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格式见附表)一式两份,报告所缴销农业税收票证种类、数量。县(市)财政部门核对签收后,退财政所报告表一份。
(三)征管员工作调动及代征、代扣单位和委托代征单位终止税款征收关系时,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缴回全部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
八、票证盘点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建立票证盘库清点制度。票证管理人员要根据票证盘库清点制度规定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簿及“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核对,保证帐、表、实相符。财政所会计按月对征管员及代征、代扣单位所存票证进行核对;市、县财政局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九、票证作废、停用处理
(一)征管人员和代征、代扣单位填写错误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保存。按期随同票证缴销表,交县、市财政局装订保管。
(二)凡领到因印制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页、少页、短份、重号、缺号、错号、残破、字迹不清的农业税收票证,应立即报单位领导审查,并将原本票证的做废票登记,逐级上缴至省财政厅统一处理。
(三)省财政厅规定的停用票证,应由县、市财政局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已使用、停用、作废的票证保管期满,要编报销毁清册,报市财局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时,市局要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同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分存档,一份报原票证发放机关备查。
十、票证损失、长短处理
(一)因领发错误造成农业税收票证发生长出、短少的,庆查明票证字轨、号码和数量,对多出部分,领发双方补办领发手续;对短少部分,领证单位应及时报发证单位核实确认,并将票证帐簿以红字冲正。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被盗、被抢、丢失等造成票据损失时,应及时查明损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报请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并立即声明作废。对被盗、被抢、丢失案件,应立即报请当地安机关协助缉查。
十一、票证核算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格式见附件),及时登记受精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长短、损失等情况,定期结帐,核对结存数,并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存报告表”(格式见附件)。市财政局庆于年终将本年票证管理及票证长短、损失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
十二、票证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都必须根据农业税收标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及核算等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县财政局应制定县、乡票证清查办法,提出票证清查的具体要求。财政所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并书面总结票证清查情况,以备上级部门清查;县、市财政局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省财政厅每年组织票证抽查,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票证检查结果将作为综合工作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三、农业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票证管理混乱的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退报、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因人为原因丢失票证或造成票证损失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损失、扣发奖金、行政处分。
(三)对利用农业税收票证截留、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涉嫌独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十四、市、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十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由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