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颁布日期:2000-09-06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0]14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难以掌握、征收
难度大,给基层地税机关依法征税带来不利影响。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保证营业税
等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就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
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
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
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据此,农村电网建设(改
造)工程作业的计税营业额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鉴于农村电网建
设(改造)工程的主要设备变压器价值较大,为减轻电力系统资金压力,支持我省农
村电网的建设、改造,允许将变压器价值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与当地电力部门沟通情况,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提
高其纳税意识;同时加大征管力度,对农村电网工程施工单位应缴纳营业税情况进行
全面清理,限期组织税款入库。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