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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0-02-15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0]第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方便征收经费结算,现将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办法和征收经费的提取方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预收税款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在坚持主征的前提下,实行预收税款的办法,坚持称缴税后用的地的原则,占地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用地时,要先向有关基层财政部门预缴税款,并持财政部门开具的预缴税额凭证,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正式批准后,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批准的用地数,与纳税人结算税款,多退少补。各地对预征的税款,要严格管理,及时办理结算,严禁挪用截留。在实行预收税款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省反馈。
二、征收经费的提取。在耕地占用税据实征收以后,地、市或县(区)财政部门首先按实征税额的5%的比例计算提取征收经费(具体由谁直接提取、由各地、市确定),然后将税款按三、七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提取的征收经费,50%留地、市或县(区),50%上交省财政厅,上交省厅部分,由地、市财和局负责,按季度统一汇交,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汇到省厅。汇款时,须注明“上缴某季度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字样,直接汇入省厅农税处。
开户银行: 石家庄市建设银行
帐 号: 51163011
收款单位: 河北省投资银行
地、市或县(区)留用的征收经费,按省厅有关规定使用。
三、本文自1990年2月1日起实行,与此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项式 附件: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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