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拨款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8-04 文件号: 冀财库[2000]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财政拨款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拨款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构,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号上的管理方式。
二、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三、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人员团体及其所属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及按政府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
各级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将教职工工资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
四、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单位编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抄送人事、财政部门。
五、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建立河北省统发人员工资数据库。
六、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员、应发工资额和预算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建立工资档案,并负责与代发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把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七、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各单位根据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如实填写《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编制管理手续》、《河北省财政拨款单位统发工资人员工资发放表》、《河北省财政拨款单位增人、增资审批表》、《河北省财政拨款单位减人、减资审批表》,连同每月单位工资发放数据软盘及工资变动审批相关资料,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时间报人事部门审核。
代扣项目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八、统一发放工资审批程序员: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分送财和部门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对各单位填报的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人员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审批,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计入各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工资总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
九、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表工资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并根据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为国有商业银行。
十、代发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汇总郑易里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同是赤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十一、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帐。
十二、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规定日前汇总报人事部门办理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手续。其中单位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新增人员,依据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及调动、招录、派遣、职务或职称晋升、调资晋级等有关证件,办理增人增资审核手续;因特殊需要超编增加人员短期内自然消化的,必须先经编制部门批准,再向人事部门提出增人申请,经批准方可增加开支人数和工资总额。
十三、人事部门每月20日前办理单位工资基金审批手续,各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经人事部门核准的各单位工资总额发放表汇总报财政部门。凡因单位填报不及时、不准确,致使工资发放出现差错或影响单位工资发放的,由单位负责。
十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狠抓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在经费安排上保障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十五、为了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调度,确保工资按照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并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份款、项、目填列用款计划,将工资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预算资金帐户和财政专户中划拨到“工资资金专户”。对财政可用财力不足以确保工资发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资金,应先调入“工资资金专户”,用于工资发放。
十六、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编制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十七、各单位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度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财政部门。
十八、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银行、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将工资发放及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人事部门每季度将各单位增人、减人情况抄送编制部门。
十九、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人事、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上报人员人数、工资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二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一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工资的,除从单位扣除外,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998]13号令)给予处罚。
二十一、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上,并提供工资明细表。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