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钢材“以产顶进”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36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列名企业的管理和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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