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8-14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0]13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40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14日 国税函[2000]54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设备投资取得分成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
发[2000]37号)收悉。据你局反映:个人和医院签定协议规定,由个人出资
购买医疗仪器或设备交医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双方按一定
比例分成;医疗仪器或设备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产权归医院所有,但收入继续分成。
对个人由此取得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以上事实,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应
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
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
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3)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