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7-17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0]18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准确统计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外负担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地务必要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审核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切实做到帐物对应核实。
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外负担可在本季内分次抵扣。
各地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于7月28前将《库存棉进项税额补提统计表》(样式附后)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