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6-09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0]9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税收任务的完成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核实和抵扣。
从第二季度起,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按季上报,于季末18日前按原季报表(详见附件)统计上报省局。
附件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