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5日 财税字[2000]5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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