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集中支付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6-21 文件号: 冀财库[2000]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河北省财政集中支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财政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推进财政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我省预算编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对进一步深化我省预算管理改革、保证预算顺利执行、建立规范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尤为重要。从省外一些市及我省邢台县、高邑县、晋州等地试点情况看,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度点时间虽然不长,但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满足公共支出及防范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都产生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各市财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精心组织、统一部署、积极推出。
二、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县积级试点,扩大县级试点范围。已经试点的县,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三、各市推进财政集中支付工作的安排部署、试点确定、进展情况以及方案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一、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的必要性
现行财政支付方法,是将财政资金划拨给各预算单位,存入预算单位在银行开高牟账民用工业,由其支付给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这种分散的支出办法,逐步显露出种种难以克服的弊端:(一)财政资金过早流出国库,分散在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而各单位资金又都有一个逐渐支用的过程 ,开须眉一方面财政资金滞留于预算单位、另一方面又常因资金调度困难而影响公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和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支出进度。(二)财政部门只能依赖各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事后审查,难以对支出过程 实行有效监督,也难以保证预算的全面、顺利执行。特别是对克扣、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不能做到事前防范。(三)各部门、单位在商业银行多开账户、乱开账户的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以控制,私设“小金库”、坐支预算外资金的行为屡有发生,不利于防范腐败、强化预算约束的关键环节,预算执行不好,预算编制改革的成交就无法保证。
以制度的形式堵塞支出管理的漏洞、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预算顺利执行,是我省继预算编制改革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规范、安全、高效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其基本做法,是对分配给各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均由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所有收入均直接交入国库,取消各预算单位的银行帐户。但从我国目前财政、国库机构设置以及现行金融政策等方面看,这项改革需分步推进。按照浙江金华市、湖北沙市等地的经验,这项改革应从财政集中支付起步,即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统一开设集中支付账户,对各预算单位设分账核算。待条件具备后,再过渡到国库集中支付。
实施这项改革,必须有效地克服分散支付制度的种种弊端,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财政资金管理分散,各部门、单位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的混乱局面。不仅有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资及时发放和预算的顺利执行,更有利于加强财政监管,强化预算约束,实现反腐倡廉、依法理财、依法治省的目标。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在不改变各部门职责、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的情况下,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符合我省省情况的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积极稳步推时、完善我省财政管理改革,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改变预算单位支出管理权原则。即各预算单位对经人大审议批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资金,仍拥有支配、使用管理权。
(二)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原则。即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部门预算、财务监督、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仍执行既定职能。
(三)与我省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相衔接原则。按照我省财政改革的总体要求,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方面仍按已定职能发挥作用。
(四)强化财政职能,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原则。财政集中支付要做到预算有依据,执行有监督,制度有约束,安全有保障,从根本上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五)积极、稳妥原则。允许市、县、特别是县,在坚持总体改革目标的前提下,结合本地情况,在操作上进行不同模式的探索。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再推开的方法,抓紧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
三、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在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下设立“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统一办理和具体承担各预算单位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支付业务及各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及经营性收主存入专户事项。支付中心设置会计主管、审核(工资、政府采购及其他支出审核)、复核、支付、记帐等岗位。
(二)支付中心在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集中支付帐户、收入专户。凡通过财政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政府基金安排并适宜集中支付的资金,均纳入财政集中支付范围。凡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的党政机关、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同时取消。
(三)纳入集中支付的各预算单位将各种预算外及经营性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支付中心收入账户。对发生的需支付事项,填制支付申请凭证,经单位按财务制度审批后,由支付中心审核支付。
(四)按资金性质和用途,支付中心把纳入集中支付范围的支出分为工资性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支出三大类,并按不同程序支付。
工资支出:各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每月的工资(含财政负担的离退休金)发放表由支付中心审核,经财和国库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从国库拨到工资代发银行工资专户,负责代发工资的商业银行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将资金转入职工个人的工资储蓄卡。
政府采购支出:支付中心收到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支出申请(付款凭证)后,按照预算和政府采购合同等要求进行审核,并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
其他支出:预算单位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以及日常的零星支出(如差旅费、水电费、集中供热制冷费等),支付中心按照预算以及财务制度等规定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支付方式限额。超阶级过限额的,以转账形式直接拨付给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在限额以内的,可予报账并支付现金,也可在核定的备用金或单位信用卡内支付,预算单位定期向支付中心报账。
(五)对于不宜实行集中支付的支出(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暂未实行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的支出,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其他一些支出(如国家安全支出),各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支出、资金调度等,仍由财政国库机构按原渠道或其他适宜方式拨付。
(六)支付中心与各预算单位、财政各业务管理机构之间,要建立严明的责任网络体系和密切的工作协调关系,关定期向财政部门各业务管理机构、各预算单位提供资金收入、支付情况表,以供核对,确保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安全、顺畅动转。
四、配套措施
(一)制定《财政集中支付操作程序》、《财政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制度。对较成熟的制度办法,适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规范财政集中支付工作。
(二)开发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微机应用软件,确保集中支付业务安全、快捷运作。
(三)进一步完善、深化预算编制改革,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2000年,制定试点改革方案,开发财政集中支付应用软件。确定邢台市、廊坊市本级部分和邢台县、高邑县、晋州市、石家庄市长安区、景县、丰南市、抚宁县等进行试点。
(二)2001年,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方案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办法,试点范围扩大到省级部分部门、各省辖市本级部分部门及部分县区。
(三)2002年,在全省各级普遍推行。
六、各市可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