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国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2000-06-22    文件号: 冀财税[2000]1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企业再投资与市、县(区)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应按照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省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市、县(区)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
二、省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市、县(区)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中省级股份比例依据上述规定办法计算确定。
三、联营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2000]74号 2000年5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随着企业改组改制的发展,混合投资的企业迅速增徊,很多地区反映现行关于投份制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地税局征管范围和收入级次划分有些情况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干部征收管理。中央股份应按照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多层多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企业,其中央股份比例依据上述规定办法计算确定。
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划分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时,金融保险企业在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股份作为中央股份计算分享比例。
三、在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从股、内部职工股等)投资部分,均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股份计算比例。
四、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94)财预期字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营企业经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入库税款,不予调库。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