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3月14日 财税字[2000]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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