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20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 财税字[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
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
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现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有关
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
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