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0年4月3日 财税字[2000]5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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