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4日 国税发[2000]70号
据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
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
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
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
1日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
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
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