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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屠宰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3-06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5]2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1995年1月10日省政府发布了《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其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解释
  《办法》规定,屠宰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或者屠宰猪、羊、牛、马、驴、骡、骆驼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纳税人在收购环节缴纳了屠宰税,屠宰时就不再缴纳屠宰税;收购财没有缴纳屠宰税,屠宰时则要补缴屠宰税,对既收购又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只征收一道屠宰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解释
  《办法》规定,屠宰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未缴纳屠宰税的牲畜肉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扣缴义务人同时直接从事收购和屠宰应税牲畜,那么它又是屠宰税的纳税人。
  三、关于“单位和个人”的解释
  《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各类企业、事业、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
  四、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屠宰税只对本《办法》列举的牲畜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具体的应税牲畜为:猪、羊、牛、马、驴、骡、骆驼。收购以上列举的应税牲畜的仔畜不征屠宰税。仔畜的认定标准由各省辖市、地区税务局确定。
  五、关于纳税环节的解释
  屠宰税应在牲畜的收购环节或者屠宰环节征收。也就是说,纳税人收购应税牲畜用于外运、屠宰或其他用途的(规定免税的除外),在收购时纳税;屠宰或其他用途的(规定免税的除外),在收购时纳税;屠宰未缴纳屠宰税的收购牲畜和自养牲畜,在屠宰时纳税。
  六、对多道环节收购应税牲畜如何征税
  新的屠宰税是从原产品税和原屠宰税演变而来,某种程度上具有原产品税(流转税)的性质,因此,对同一应税牲畜经过多道收购环节时,每道环节的收购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屠宰税。
  七、关于“市场价格”的解释
  《办法》第七条所称的“市场价格”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在屠宰环节缴纳屠宰税计算应纳税额时是指牲畜肉的零售价格;二是对扣缴义务人计算应代扣税额时是指牲畜肉的收购价格。
  八、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计税依据比照在屠宰环节缴纳屠宰税的规定执行,即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以牲畜肉的重量和收购价格计算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也可以说是,以牲畜肉的收购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九、关于回族居民民族节日的解释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回族居民本民族节日是指尔代、圣祭、古尔邦三大节日。回族居民在其他节日自宰自食或分食的羊、牛应照征屠宰税。
  十、关于“用于向境外出口的已缴纳屠宰税的牲畜”的解释
  用于向境外出口的牲畜一般经过两道环节即先由育肥场收购架子牲畜育肥,然后由外贸或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单位收购育肥后牲畜用于出口。因此,对外贸等部门从育肥场收购用于向境外出口的已缴纳屠宰税的应税牲畜,在计算应纳屠宰税时,可以凭有关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扣除在第一环节已缴纳的屠宰税。这样规定体现了对外贸等单位的税收照顾,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出口。
  十一、如何确定个体屠宰户的屠宰税定额
  为公平税负、便于操作,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可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基础上,根据所辖行政区域内一般个体屠宰户每月宰杀的头数,每头牲畜肉的标准重量和牲畜肉的平均零售价格,并考虑与毗邻地区的平衡,确定个体屠宰户的月纳屠宰税定额,报省辖市、地区地方税务局备案。对月纳屠宰税定额要结合各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个体屠宰税定额要单独制定,不能和其他税种综合制定定额,以便于征收管理。
  对实行定额缴纳屠宰税的纳税人,在收购应税牲畜时已缴纳屠宰税的,凭完税证明,经当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以在其月纳屠宰税定额中抵减。
  十二、关于提取手续费比例的解释
  鉴于各地屠宰税的收入规模不平衡,为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调动基层的征收积极性,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可参照按所征税款5一10%内规定提取手续费。所提手续费。除用于付给扣缴义务人以外,应主要用于屠宰税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费、宣传费、会议费、奖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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