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省2000年1月1日起发
生的退税要办理追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 财税字[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
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
行。
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