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确定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时,要从高掌握
,努力缩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之间的差距。
二、 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围,加强企业的帐证管理,督促、帮
助企业建帐建制,积极引导企业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
0年2月25日 国税发[2000]3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