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月18日 国税函[2000]5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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