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科研机构转制后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河北省财
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1999]38号)中的规定执行。即省、市科研
机构转制后,从转制当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