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3-16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0]4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和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检查对象
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包括省、市级分支行本级及所属的营业部、支行及非金融性企事业单位;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所属单位:民航总局所属在我省的企业及单位。
检查内容
(1)检查汇总纳税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2)实行了逐级汇总申报和审核,(3)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信息反馈。
(4)检查企业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实行统一计算提取使用的是否经过国税机关批准。
检查要求
(5)加强专项检查的领导。为保证这次税收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6)要求各市国税局要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7)税政、稽查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8)并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9)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10)有关征收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抓好专项检查工作落实。
(11)认真组织专项检查的实施。各市稽查局要按总局要求统一领导,(12)统一部署,(13)集中时间,(14)调配力量,(15)安排组织市、县区稽查局主要力量或抽调部分征管单位稽查业务骨干,(16)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检查总结
检查结束后,各市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7月10月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报送省局稽查局,同时抄报省局所得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