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通知(1999年12月31日 财税字[1999]30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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