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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建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1-25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0]1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冀因税发[1999]199号)、关于“省级和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及县(区)级基建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委托审计”的规定,经省局领导研究,确定了有关审计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聘请“中瑞、中大、冀样”三个会计师事务所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审计单位,做好全省省级和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及县(区)级基建项目的审计工作。中瑞、中大会计师事务所(地点:北京)是财政部批准成立的五大会计集团之一,是报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同意率先进行彻底改革的社会中介机构。河北冀祥会计师事务所(地点:石家庄市),是河北省审计厅出资发起,后经省财政厅批准率先进行改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各市、县(区)局基建项目立项、选择施工队伍、基建施工等必须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和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及县(区)级基建完工项目需经省局委托审计。
  三、1999年7月1日以后完工项目按基建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上报省局,由省局安排审计单位,并向被审计单位、审计单位下发《国税系统基建项目审计委托书》,审计单位凭此书按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基建项目进行审计,各单位不得自行聘请单位进行基建工程审计。  
  四、被审计单位要及时与省局安排的审计单位签订《基建工程审核业务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应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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