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89)冀财农税字第4号文件的补通知
颁布日期:1989-04-21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89]第1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确保耕地占用及时足额准确入库,适应土地管理部门批地由同级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办法的实施,简化工作手续,经研究,现对(89)冀财农税字第4号文件中关于耕地占用税的结算办法和征收经费的提取方法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结算办法。
土地管理部门批地由同级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直接上缴中央财政30%,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余70%部分缴入同级土方金库。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等年终决算时逐级进行结算。
二、征收经费的提取与分成
(一)哪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地,由同级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入中央金库30%部分,由省厅按实征额5%,在中央金库统一办理退库,提取征收经费,并上缴财政部。留地方70%部分,征收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提取,按规定使用。
(二)对财政、土地管理部门两家配合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财政部门可以提取的征收经费中,支付同级土地管理部门1%的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监督使用。
(三)用1988年占地指标,于1989年批准占地的,其税额仍按1988年的比例分成,征收后全部缴入地方金库,年终再逐级结算,征收经费也由省统一提取。1989年2月1日前用1989年指标批准占地的,其税款征收后按1989年比例分成,征收经费按实征税额5%由县统一提取,上解省2.5%。1988年尾欠税款征收后,全部缴入地方金库,征收经费由省统一提取。
三、进一步理顺征税程序
(89)冀财农税字第4号文所提《“银行存款证明书”省厅已发给各地市财政局,请你们速将此件寄送县、区财政局,并转交县区土地管理局一部分,以便将第二联“银行存款证明书”随同《用地申请书》一并上报。同时,申请征用耕地的单位携带“银行存款证明书”第三联和银行转帐支票或自带汇票到同级财政部门预交税款。财部门要与同级土管部门密切配合,批准占地后,其税额多退少补,县土地管理局凭财政部门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发放批件和划拨丈量土地。
四、关于补办征地手续,征税的时间界限。
凡1987年1月1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于1989年1月1日以后补办征地手续的,一律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各地、市、县财政局尽快将1989年占用1988年占地指标,批准非农业建设占地情况进行统计,县、区在四月三十日之前报地、市,地、市于五月十日前上报省厅(报表见附件一)。
六、各地市未按(89)冀财农税字第4号文件上报所辖各县(市)、区、乡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请尽快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