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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使用“农业特产品销售专用发票”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12-15    文件号: 冀财[1994]第3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从1995年1月1日起,凡销售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开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业特产品销售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特产品销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市、县财政局集中统一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套印当地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
二、“专用发票”全省统一格式(附后),一式三联,第一联(黑色)为存根联,由销售单位和个人留存备查;第二联(棕色)为发票联(套印底纹),由购货方作为付款记帐凭证;第三联(红色)为记帐联,销售方作销售的记帐凭证。
三、“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印制,财政部门统一领购、发售和管理。
四、销售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核发“发票领购簿”,凭“簿”领购“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必须如实填开,不得涂改、转借、代开。
五、“专用发票”纳入发票管理,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附件:河北省农业特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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