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7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11月24日 国税函[1999]78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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