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
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以冀国税发[1999]243号文转发的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2号(1999年9月22日印发)文件作废,以
此次转发文件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2000年2月8日 国税发[1999]17
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