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为了有利地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营业税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
及使用票据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列举的不征收营业税
的收费(基金)项目,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未列举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并使用税务发票。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学校教育劳务、医院医疗
劳务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因目前暂不涉及营业税收入,继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
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学校、医院应当征税的项目,如开办的第三产业等,使用税务发
票,由税务部门管理。
三、公路、桥梁、遂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不论是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贷款,还
是单位或个人投资(或集资)新建、改建的,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一律纳入税务
管理,使用省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对于既征收营业税又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纳税后,其资
金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
序号 项 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
1 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 冀财综字(1996)9号 交通
2 公路汽车货运附加费 冀财综字(1996)9号 交通
3 养路费稽征自动化服务收费 冀价行费(1995)147号 交通
4 省著名商标评审费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工商
5 犬类登记注册费 冀财综字(1999)62号 建委
6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冀价轻字(1993)131号 建委
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冀价轻字(1993)26号、127号 建委
8 纤维监督检验质量检验 冀标计字(1988)86号 技术监督
9 劳务市场中介管理服务费 冀劳服(1993)111号 劳动
10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书 冀价涉费字(1992)248号 劳动
11 高级技师、技师评审费 冀价涉费字(1992)221号 劳动
12 水利工程维护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件 水利
13 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冀价行费字(1999)1号 司法
14 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人事
15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 冀价行费字(1997)120号 公安
16 各类机动车号牌收费 冀价涉费字(1994)98号 公安
17 机动车行驶证及其他收费 冀价涉费字(1994)98号 公安
18 清障拖车收费 冀财综字(1996)2号 公安
19 交通事故用吊车收费 冀财综字(1996)2号 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