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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0-06-08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0]第2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计划单列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22号《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贫困地区恢复征收农业税问题。河北省财政厅(88)冀财农字第183号已经明确,我省贫困地区农业税减免已经到期,应当恢复征税。对温饱问题仍未解决、纳税确实有困难的少数农户,按农业税收社会减免办法,在分配减免指标时,可适当予以考虑,但是,不准采取按区域不加区别一律减或免的办法,该征的一定要征,该照顾的一定要照顾,使农业税的征收和减免按照规定程序核定落实到户,以体现农业税的政策。
二、国劳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因遭受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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