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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1999-11-25    文件号: 冀国税函[1999]27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点面结合,抓住重点,把出口退
税检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对检查范围内的企业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出口退
税检查责任制。
  二、在检查中,各市要及时反映工作进度及好的做法,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检
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必要时征得有关部门的协助,严厉打击骗取出
口退税的犯罪活动。
  三、省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人员到各市巡查督导,促进各市出口退税检查工作。
  四、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市要进行认真总结,补充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以
利于明年工作。同时写出书面总结上报省局,对出口退税检查工作完成较好和成绩突
出的市局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

     1999年11月4日 国税函[1999]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以来,国务院两次决定大幅度调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
高,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外贸出口,另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和企业也借此机会企图骗
取出口退税。种种迹象表明,目前骗税活动又有所抬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为防范
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出口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
总局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至2000年1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货
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所退(免)税款包
括出口企业1998年所退税款和1999年当年已退税款。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免)税方面
  除认真检查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
销单、专用税票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
假的情况,以及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报办理退税等
问题外,对以下货物的货源、纳税情况、出口收汇等要进行重点检查:
  1、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并在深圳、汕头、泉州、厦门等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
口的货物;
  2、出口的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农副产品等货物;
  3、1999年1月至10月,出口额比1998年同期增长较大的出口企业出
口的货物;
  4、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增长过高的出口货物;
  5、1998年下半年以来新成立的且出口额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退(免)税政策方面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电子信息、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问
题外,要特别注意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1998年以来国家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企业退税是否要严格按照规
定的退税率执行,有无错用退税率的问题。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
件的,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
031号,下称《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等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
缴税款在销售料件的当期应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1999年以来出口的卷烟,是否按《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4、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尤其是珍珠、金银首饰等是否按《办法》的有
关规定办理退税;是否存在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办理退税的情况。
  (三)出口货物税收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1998年以来调整退税率和出口退税的一些新
规定,是否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并向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行出口退税
计算机管理。
  3、对有疑问的退税凭证是否按国税发[1995]037号和国税函[199
8]406号的规定进行函调,调查结果如何,有无未发函调、或未回函而办理退税
的情况。回函有无弄虚作假、勾结骗税等问题。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必须高度重视1999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
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部署。各地应将本通知尽快传达到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
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检查工作的方案。在全面开展检查的同时,各
地应组织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应低于40%。在
各地检查的同时,总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多退的税款要立即追
缴,少退的税款应及时补足。对检查中发现的出口退税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要采取
措施加以改进。
  (三)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前暂停办理该企业的退税,待
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行为或屡次发生骗税业务且数额巨
大的,除全部追回被骗税款外,要在查证落实清楚的基础上报请总局停止其出口退税
权;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外经贸部撤消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
处。对在逃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将其缉拿
归案。
  (四)请各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于2000年1月底前书面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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